Sabtu, 20 Julai 2013

My journey - Wong Hon Wai 黃漢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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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漢偉: 根據檳州憲法第23條,州法律顧問可參與州議會辯論

Posted: 19 Jul 2013 03:28 PM PDT

As reported in Guangmin

黃漢偉:若無法再合作 應由總檢長調走菲莎

 
  • 黃漢偉:州行政議會可向總檢察長反映要求撤換州法律顧問。
(檳城19日訊)日落洞區國會議員黃泉安日前建議檳州民聯後座州議員,在下次檳州議會召開時,集體彈劾由中央政府委任的州法律顧問菲莎(Faiza Zulkifli),不過檳州議會后座議員主席黃漢偉認為,如果州政府認為已不能與菲莎配合,最直接方法就是由州政府向菲莎的直屬上司總檢察長反映,以便將她調職。

他接受光明日報訪問時說,州議會已休會,下次會議要等到10月或11月,如果州政府認為無法和法律顧問再配合下去,最直接方法是向總檢察長反映此事,要求改由更適合人選擔任此職。

他指出,根據州憲法第23條,州財政司、州秘書、州法律顧問都是州議會一員,他們可參與州議會的辯論,所以,誠如黃泉安所說,州議員可以提動議彈劾法律顧問,然後給她一個機會為自己辯護。

"若有州議員提出這動議,法律顧問有權力為自己辦護。"
他說,在發生"省略口頭詢問"事件的期間,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已經代表州政府道歉,其實在那個時候,法律顧問可以針對這事件發言,以便在議會裡做出合理的解釋,可是她沒有好好把握這個機會。

"若州政府無法和菲莎合作,最好的方法是她自己申請調職,如果不調職,菲莎自己也會覺得很辛苦。"
黃泉安日前建議檳州民聯後座州議員集體彈劾檳州法律顧問菲莎,因為後者明知故犯,誤導州議會刪除口頭詢問環節。

翁敦強:彈劾法律顧問 等於投民聯不信任票

對於黃泉安建議檳州民聯後座州議員集體彈劾州法律顧問,執業律師翁敦強認為,由於州法律顧問也是州政府的一份子,更是州行政議會的成員,若州議會彈劾法律顧問,就等於投檳州民聯政府不信任票。
他說,若檳州立法議會通過這個動議,這具有相當大的象徵意義,它同時可被視為投州政府不信任動議。
"這種情況就好像反對黨在國會針對表現欠佳的部長提出減薪10令吉動議,若獲得通過,就表示投了該部長不信任票,顯示該部長不再適合擔任部長,其意義並非減薪10令吉這樣簡單。"
"若檳州民聯後座議員自行通過有關動議,這形同執政黨自己投自己不信任票。"
他認為,若覺得州法律顧問不再適合擔任有關職位,州政府有權力建議撤換法律顧問,不必等到州議會的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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