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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rbahasan saya di Parlimen: Mengenai usul tergempar tentang jerebu yang melanda negara kita
- 更謹慎選擇表達方式
- 《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违反《儿童权利公约》(CRC)
- 《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违反《儿童权利公约》(CRC)
Perbahasan saya di Parlimen: Mengenai usul tergempar tentang jerebu yang melanda negara kita Posted: 09 Jul 2013 06:27 PM PDT Datuk Ir. Dr. Wee Ka Siong [Ayer Hitam]: Peraturan mesyuarat Tuan Yang di-Pertua. |
Posted: 09 Jul 2013 06:22 PM PDT 505的成绩让不少人伤透了心,黑色集会因此接踵而来。不单是在国内,连身在邻国新加坡的国人都按耐不了。 5月11日,21名马来西亚公民在新加坡河畔鱼尾狮公园举行"黑色快闪活动",结果遭到新加坡警方逮捕。他们被带回警局后全都被扣上手铐,也不被允许联络律师和家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其中一人的工作准证和2人的访问准证被吊销,另外18人则受到新加坡政府的书面警告(conditional warning),必须在未来的12个月保持良好操行,否则新加坡警方将重算旧帐。 5月11日的集会其实不是在新加坡举行的第一场黑色集会。在5月8日,一场参与人数多达整百人的黑色集会也在同样的地点举行。新加坡警方不仅在当天逮捕了9名参与该集会马来西亚公民,也在事后传招了许多出席者,而这些人都被勒令禁止离开新加坡,直到调查结束。 这无疑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很多不便。毕竟有不少国人是每天往返新国工作,一旦被禁止离开新加坡,他们就被迫找一间酒店成为他们临时的落脚处。 就算对那些居住在新加坡的大马人而言,被禁止离开新加坡也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他们原定的回国、或者旅游计划都被迫喊停,试想被起诉的犯人都可以申请保释,而他们却看不见警方调查的尽头,怎能让他们不忿忿不平? 所幸,新加坡警方终于在上星期五(7月5日)结束了他们的调查,大家都拿回了他们的护照,不准离开新加坡的禁令也宣告解除。大家都收到新加坡警方的书面警告,同是也被要求在未来的12个月保持良好操行。 经过了大约2个月的等待,黑色集会在新加坡所引起的风波终算圆满落幕。 不能否认,有部分国人对于这些在新加坡触犯法律的年青人不具好感,认为他们咎由自取。可是,我们必需思考的是,我们不也是在一次次的以身试法,触犯《警察法令》第27条文后才成功争取到该条文的废除?虽然取而代之的《和平集会法令》不尽如人意,可是,对集会自由的争取而言,那始终是一个小小的进步。 我和几十位因黑色集会而被逮捕的国人保有联络,对于这次的风波能够停息,他们都感到非常兴奋。更难得的是,他们都鲜少因为这次被捕而浇灭了他们的爱国之心,反之,他们都展现了一种越战越勇的意志,只是当然,他们会更谨慎的选择表达的方式。 |
《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违反《儿童权利公约》(CRC) Posted: 09 Jul 2013 06:12 PM PDT 国阵最近在国会提呈的《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内,针对未成年孩子改教只需要单方家长同意一案,已经违反了马来西亚在1995年2月17日所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CRC)。 《儿童权利公约》(CRC)的宗旨是要给予未成年孩子们的一份包含各项人权方面的特殊公约,包括在人权、文化、经济、政治及社会所享有的权利。这是因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孩子往往需要特别照顾及保护。 "儿童权利公约"的第18条文规定: 第十八条文 1. 缔约国应尽最大的努力,以确保双方父母对孩子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父母,或视情况而定,法定监护人,孩子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孩子的最佳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注的问题。 2. 为了确保公约所记载的权利,在养育子女的责任中,缔约国应给予父母与监护人适当的协助,以确保照顾孩童所需的教育、设施及服务的发展。 做为一个签署《儿童权利公约》的成员国,我国认同父母双方应对孩子教育与发展负有共同的责任。若允许未成年孩子在单方家长的同意下改换为伊斯兰教徒,这将否定另一方不改教的家长所应有的养育责任。 在马来西亚承认《儿童权利公约》的时候,我国已在国际社会上承诺会保护及确保孩童应有的权利。我们应以未成年孩童的最佳利益来制定相关政策。若在单方家长的同意下,就可改换成伊斯兰教的孩子,这将对孩子的成长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该条例应即刻重新审查与撤销。 (More......) |
《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违反《儿童权利公约》(CRC) Posted: 09 Jul 2013 06:10 PM PDT 国阵最近在国会提呈的《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内,针对未成年孩子改教只需要单方家长同意一案,已经违反了马来西亚在1995年2月17日所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CRC)。 《儿童权利公约》(CRC)的宗旨是要给予未成年孩子们的一份包含各项人权方面的特殊公约,包括在人权、文化、经济、政治及社会所享有的权利。这是因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孩子往往需要特别照顾及保护。 "儿童权利公约"的第18条文规定: 第十八条文 1. 缔约国应尽最大的努力,以确保双方父母对孩子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父母,或视情况而定,法定监护人,孩子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孩子的最佳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注的问题。 2. 为了确保公约所记载的权利,在养育子女的责任中,缔约国应给予父母与监护人适当的协助,以确保照顾孩童所需的教育、设施及服务的发展。 做为一个签署《儿童权利公约》的成员国,我国认同父母双方应对孩子教育与发展负有共同的责任。若允许未成年孩子在单方家长的同意下改换为伊斯兰教徒,这将否定另一方不改教的家长所应有的养育责任。 在马来西亚承认《儿童权利公约》的时候,我国已在国际社会上承诺会保护及确保孩童应有的权利。我们应以未成年孩童的最佳利益来制定相关政策。若在单方家长的同意下,就可改换成伊斯兰教的孩子,这将对孩子的成长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该条例应即刻重新审查与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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