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asa, 9 Julai 2013

念群与沙登人民同在 | Nie Ching for Serd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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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bahasan saya di Parlimen: Mengenai usul tergempar tentang jerebu yang melanda negara kita

Posted: 09 Jul 2013 06:27 PM PDT

 Datuk Ir. Dr. Wee Ka Siong [Ayer Hitam]: Peraturan mesyuarat Tuan Yang di-Pertua.

Tuan Yang di-Pertua: Sila.

Datuk Ir. Dr. Wee Ka Siong [Ayer Hitam]: 18(1). Tuan Yang di-Pertua, saya telah mengemukakan satu usul di bawah 18(1) mengenai masalah jerebu dan oleh kerana perkara ini sangat penting dan esok Menteri baru hendak pergi Indonesia, banyak lagi pendirian yang patut kita bawa. Saya mohon pertimbangan Tuan Yang di- Pertua supaya perkara ini dapat kita bahaskan. Terima kasih.

Tuan Yang di-Pertua: Terima kasih.

Puan Teo Nie Ching [Kulai]: Tuan Yang di-Pertua, saya pun bawa usul yang sama. Saya rasa ini bukanlah kita senantiasa ada Ahli Parlimen daripada Pakatan Rakyat dan juga Barisan Nasional, kita memfailkan satu usul dalam satu topik yang sama. Jadi, saya rasa sekarang tiada masalah untuk Pakatan Rakyat membahas usul ini. Jadi saya berharap bahawa Tuan Yang di-Pertua bolehlah mengizinkan usul ini supaya boleh dibahas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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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謹慎選擇表達方式

Posted: 09 Jul 2013 06:22 PM PDT

505的成绩让不少人伤透了心,黑色集会因此接踵而来。不单是在国内,连身在邻国新加坡的国人都按耐不了。

 5月11日,21名马来西亚公民在新加坡河畔鱼尾狮公园举行"黑色快闪活动",结果遭到新加坡警方逮捕。他们被带回警局后全都被扣上手铐,也不被允许联络律师和家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后,其中一人的工作准证和2人的访问准证被吊销,另外18人则受到新加坡政府的书面警告(conditional warning),必须在未来的12个月保持良好操行,否则新加坡警方将重算旧帐。

 5月11日的集会其实不是在新加坡举行的第一场黑色集会。在5月8日,一场参与人数多达整百人的黑色集会也在同样的地点举行。新加坡警方不仅在当天逮捕了9名参与该集会马来西亚公民,也在事后传招了许多出席者,而这些人都被勒令禁止离开新加坡,直到调查结束。

 这无疑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很多不便。毕竟有不少国人是每天往返新国工作,一旦被禁止离开新加坡,他们就被迫找一间酒店成为他们临时的落脚处。

 就算对那些居住在新加坡的大马人而言,被禁止离开新加坡也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他们原定的回国、或者旅游计划都被迫喊停,试想被起诉的犯人都可以申请保释,而他们却看不见警方调查的尽头,怎能让他们不忿忿不平?

 所幸,新加坡警方终于在上星期五(7月5日)结束了他们的调查,大家都拿回了他们的护照,不准离开新加坡的禁令也宣告解除。大家都收到新加坡警方的书面警告,同是也被要求在未来的12个月保持良好操行。

 经过了大约2个月的等待,黑色集会在新加坡所引起的风波终算圆满落幕。

 不能否认,有部分国人对于这些在新加坡触犯法律的年青人不具好感,认为他们咎由自取。可是,我们必需思考的是,我们不也是在一次次的以身试法,触犯《警察法令》第27条文后才成功争取到该条文的废除?虽然取而代之的《和平集会法令》不尽如人意,可是,对集会自由的争取而言,那始终是一个小小的进步。

 我和几十位因黑色集会而被逮捕的国人保有联络,对于这次的风波能够停息,他们都感到非常兴奋。更难得的是,他们都鲜少因为这次被捕而浇灭了他们的爱国之心,反之,他们都展现了一种越战越勇的意志,只是当然,他们会更谨慎的选择表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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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违反《儿童权利公约》(CRC)

Posted: 09 Jul 2013 06:12 PM PDT

 国阵最近在国会提呈的《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内,针对未成年孩子改教只需要单方家长同意一案,已经违反了马来西亚在1995年2月17日所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CRC)。

《儿童权利公约》(CRC)的宗旨是要给予未成年孩子们的一份包含各项人权方面的特殊公约,包括在人权、文化、经济、政治及社会所享有的权利。这是因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孩子往往需要特别照顾及保护。

"儿童权利公约"的第18条文规定:

第十八条文

1.   缔约国应尽最大的努力,以确保双方父母对孩子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父母,或视情况而定,法定监护人,孩子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孩子的最佳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注的问题。

2.   为了确保公约所记载的权利,在养育子女的责任中,缔约国应给予父母与监护人适当的协助,以确保照顾孩童所需的教育、设施及服务的发展。

做为一个签署《儿童权利公约》的成员国,我国认同父母双方应对孩子教育与发展负有共同的责任。若允许未成年孩子在单方家长的同意下改换为伊斯兰教徒,这将否定另一方不改教的家长所应有的养育责任。

在马来西亚承认《儿童权利公约》的时候,我国已在国际社会上承诺会保护及确保孩童应有的权利。我们应以未成年孩童的最佳利益来制定相关政策。若在单方家长的同意下,就可改换成伊斯兰教的孩子,这将对孩子的成长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该条例应即刻重新审查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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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违反《儿童权利公约》(CRC)

Posted: 09 Jul 2013 06:10 PM PDT

 国阵最近在国会提呈的《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内,针对未成年孩子改教只需要单方家长同意一案,已经违反了马来西亚在1995年2月17日所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CRC)。

《儿童权利公约》(CRC)的宗旨是要给予未成年孩子们的一份包含各项人权方面的特殊公约,包括在人权、文化、经济、政治及社会所享有的权利。这是因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孩子往往需要特别照顾及保护。

"儿童权利公约"的第18条文规定:

第十八条文

1.   缔约国应尽最大的努力,以确保双方父母对孩子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父母,或视情况而定,法定监护人,孩子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孩子的最佳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注的问题。

2.   为了确保公约所记载的权利,在养育子女的责任中,缔约国应给予父母与监护人适当的协助,以确保照顾孩童所需的教育、设施及服务的发展。

做为一个签署《儿童权利公约》的成员国,我国认同父母双方应对孩子教育与发展负有共同的责任。若允许未成年孩子在单方家长的同意下改换为伊斯兰教徒,这将否定另一方不改教的家长所应有的养育责任。

在马来西亚承认《儿童权利公约》的时候,我国已在国际社会上承诺会保护及确保孩童应有的权利。我们应以未成年孩童的最佳利益来制定相关政策。若在单方家长的同意下,就可改换成伊斯兰教的孩子,这将对孩子的成长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该条例应即刻重新审查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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